漳州这些地方要征地啦!
芗城区、龙海区、长泰区、漳浦县、南靖县
......
快看看你家被划到了吗?
芗城区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漳州市芗城区
年度第六批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
漳州市人民政府:
《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芗城区年度第六批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请示》(漳政〔〕48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将漳州市芗城区境内农用地2.公顷(其中耕地0.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征收芗城区芝山镇渡头村水浇地0.公顷、园地1.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0.公顷,合计征收集体所有土地2.公顷,按规划用途使用。
二、漳州市人民政府必须按照法定程序和要求组织实施征地,切实做好被征地单位和农民的补偿、安置和社会保障工作。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和耕地开垦费按规定缴纳。
三、漳州市人民政府要严格按照土地供应政策和用地定额指标等有关规定向具体建设项目提供用地,并按规定备案。
四、漳州市人民政府应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涉及各类保护区的用地,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福建省人民政府
年10月13日
龙海区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漳州市龙海区
年度第四批次土地征收的批复
漳州市龙海区人民政府:
《漳州市龙海区人民政府关于龙海区年度第四批次土地征收的请示》(龙政综〔〕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征收龙海区榜山镇平宁村城镇村及工矿用地0.公顷,合计征收集体所有土地0.公顷,按规划用途使用。
二、龙海区人民政府必须按照法定程序和要求组织实施征地,切实做好被征地单位和农民的补偿、安置和社会保障工作。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和耕地开垦费按规定缴纳。
三、龙海区人民政府要严格按照土地供应政策和用地定额指标等有关规定向具体建设项目提供用地,并按规定备案。
四、龙海区人民政府应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涉及各类保护区的用地,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福建省人民政府
年10月18日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漳州龙海双第
35KV输变电工程建设农用地转用的批复
龙海区人民政府:
《漳州市龙海区人民政府关于福建漳州龙海双第35KV输变电工程建设项目用地的请示》(龙政综〔〕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将漳州市龙海区境内农用地0.公顷转为建设用地。使用龙海区双第华侨农场国有园地0.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0.公顷,合计使用国有土地0.公顷,以划拨方式提供,作为漳州龙海双第35KV输变电工程建设用地。
二、龙海区人民政府必须按照法定程序和要求组织实施用地,切实做好被用地单位和群众的补偿、安置和社会保障工作。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和耕地开垦费按规定缴纳。
三、龙海区人民政府必须依法办理建设项目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及供地的具体手续。
四、龙海区人民政府应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涉及各类保护区的用地,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福建省人民政府
年10月29日
长泰区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漳州市长泰区
年度第十七批次农用地转用的批复
长泰区人民政府:
《长泰区人民政府关于长泰区年度第十七批次农用地转用的请示》(漳泰政〔〕30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核定将漳州市长泰区境内农用地1.公顷转为建设用地。核定使用福建省长泰亭下国有林场国有林地0.公顷、其他农用地0.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0.公顷,合计使用国有土地1.公顷,按规划用途使用。
二、长泰区人民政府必须按照法定程序和要求组织实施用地,切实做好被用地单位和群众的补偿、安置和社会保障工作。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和耕地开垦费按规定缴纳。
三、长泰区人民政府要严格按照土地供应政策和用地定额指标等有关规定向具体建设项目提供用地,并按规定备案。
四、长泰区人民政府应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涉及各类保护区的用地,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福建省人民政府
年9月30日
漳浦县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漳浦县
年度第五十九批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
漳浦县人民政府:
《漳浦县人民政府关于漳浦县年度第五十九批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请示》(浦政地古〔〕22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将漳浦县境内农用地1.公顷(其中耕地1.公顷)、未利用地0.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征收漳浦县杜浔镇湖里村水浇地1.公顷、林地0.公顷、其他农用地0.公顷、未利用土地0.公顷,合计征收集体所有土地2.公顷,按规划用途使用。
二、漳浦县人民政府必须按照法定程序和要求组织实施征地,切实做好被征地单位和农民的补偿、安置和社会保障工作。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和耕地开垦费按规定缴纳。
三、漳浦县人民政府要严格按照土地供应政策和用地定额指标等有关规定向具体建设项目提供用地,并按规定备案。
四、漳浦县人民政府应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涉及各类保护区的用地,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福建省人民政府
年8月30日
南靖县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南靖县
年度第十批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
南靖县人民政府:
《南靖县人民政府关于南靖县年度第十批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请示》(靖政综〔〕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将南靖县境内农用地0.2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征收南靖县山城镇山城村园地0.公顷,溪边村园地0.公顷、其他农用地0.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4.公顷,合计征收集体所有土地4.公顷,按规划用途使用。
二、南靖县人民政府必须按照法定程序和要求组织实施征地,切实做好被征地单位和农民的补偿、安置和社会保障工作。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和耕地开垦费按规定缴纳。
三、南靖县人民政府要严格按照土地供应政策和用地定额指标等有关规定向具体建设项目提供用地,并按规定备案。
四、南靖县人民政府应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涉及各类保护区的用地,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福建省人民政府
年10月25日
来源:福建省自然资源厅
本期编辑:张江璐蔡楠楠
值班主任:林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