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获悉,漳州市从7月1日起调整全市住房公积金缴存限额。其中,年缴存上限标准由年的元调整为元。
据悉,年度漳州市城镇在岗职工缴存上限按月平均工资的3倍为最高缴存基数、12%为最高缴存比例、单位和个人承担叠加计算,即年漳州市住房公积金缴存上限标准的测算方法为:÷12×3×12%×2=元。
年我市住房公积金月缴存下限标准与去年保持一致。其中,芗城区、龙文区、龙海市、漳浦县、长泰县、东山县、招商局漳州开发区最低缴存下限为元;云霄县、诏安县、南靖县、平和县、华安县最低缴存下限为元。测算方法:因省政府未公布年最低工资标准,依据我省公布的年最低工资标准为最低缴存基数,芗城区、龙文区、龙海市、漳浦县、长泰县、东山县、招商局漳州开发区最低缴存基数为0元,其他县0元,按照最低缴存比例5%计算,即:0×5%×2=、0×5%×2=元。(记者蔡柳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