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什么都别当quot老赖quot

李从悠 https://m.sohu.com/a/503081177_121130095

中国江西网讯卢日久、廖溢爱、记者周再奔报道:故意转移财产、有能力执行却故意拆毁其作为抵押物的房产而拒不执行……6月28日,江西高院公布年度第一期打击拒执罪十起典型案例,进一步明确拒执罪的构成要件与量刑标准,不仅为全省法院准确打击拒执罪提供了示范和指导,还在全社会营造了惩治拒执罪的强大舆论氛围,有效扩大了惩处拒执犯罪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此次10起典型案例的集中公布,进一步加强了对全省法院准确高效打击拒执犯罪的指导,表明了全省法院依法严惩打击拒执罪的坚定态度和决心,同时也对当事人的拒执行为形成了强大的威慑力。

这10起典型案例分别是:

1、曾传忠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公诉案

被执行人曾传忠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义务,故意转移财产,致使法院无法强制执行其财产,情节严重,人民法院以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被执行人曾传忠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年9月11日,进贤县人民法院作出()进温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曾传忠向刘某给付人民币元,并依法邮寄送达生效。判决生效后,因被告曾传忠未履行给付义务,原告刘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进贤县法院于年12月12日作出裁定强制执行,且依法邮寄生效。

年12月17日,被告人曾传忠在南昌诚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财产清算中分得财物价值人民币.82元,同年12月20日,被告人曾传忠将价值人民币5.3万元的两台锯床以4.5万元低价转卖给肖某某,所卖款项、机械设备等财产至今未变现偿还刘某。

年12月19日晚23时许,被告人曾传忠安排货车装运转移在诚通公司分得的机械设备等,致使法院无法强制执行其财产。年10月29日,进贤县法院以拒不履行判决、裁定罪,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年3月14日,进贤县人民检察院向进贤县法院提起公诉,指控被告人曾传忠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告人曾传忠有能力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将其在南昌诚通公司清算分得财产价值人民币21万余元设备变卖、转移。年6月15日,进贤县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被告人曾传忠犯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本案被执行人曾传忠故意转移财产逃避执行,最终被人民法院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为其拒不执行行为付出了应有的法律代价。

2、江西共青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吕新波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公诉案

被执行人——江西共青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和公司实际控制人吕新波通过更换公司账户方式转移资金的行为,致使人民法院生效判决无法执行,人民法院以江西共青城某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吕新波构成犯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年,上饶市某混凝土有限公司因与江西共青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发生买卖合同纠纷,上饶市某混凝土有限公司将江西共青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起诉至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年7月28日,信州区法院判决江西共青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支付上饶市某混凝土有限公司货款元及违约金元,共计人民币元。

年,查某因与江西共青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发生民间借贷纠纷,查某将江西共青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起诉至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年10月20日,信州区法院判决江西共青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归还查某借款元及利息。年6月5日,信州区法院做出执行裁定,责令江西共青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在收到决定书七日之内,支付所欠某空调基地项目部员工工资元。

年6月至11月,经三名执行申请人申请,信州区法院对以上判决书、裁定书予以立案执行。江西共青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在收到以上判决、裁定后,该公司实际负责人吕新波因账户被法院冻结无法结算工程款,在未告知信州区法院的情况下,为规避法院执行,于年10月份从江西共青城某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处,借该公司在中国银行共青支行的****账户使用。

年10月22日,被告人吕新波主持召开公司内部会议,经会议决定使用熊某个人中国农业银行****账户作为江西共青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进出款项使用。年10月至年12月底,江西共青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借用的****账户转入熊某账户余万元。江西共青城某建筑有限责任公司通过更换公司账户方式转移资金的行为,致使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无法执行。

被执行人江西共青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及其实际负责人吕新波以更换公司账户的方式,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裁定,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年10月27日,被告人吕新波在江西省共青城市向上饶市公安局信州分局民警如实供述了其罪行。

年11月8日,上饶市公安局信州区分局对该案立案侦查。年11月9日,被告人吕新波经公安机关传唤,主动到案后被上饶市公安局信州区分局刑事拘留,其行为构成自首,依法具备可以从轻处罚情节。

年5月底,被告人江西共青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与申请执行人上饶市某混凝土有限公司、查某、农民工代表林某等达成和解,申请执行人均同意谅解被告单位江西共青城某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被告人吕新波,被告单位江西共青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被告人吕新波具备酌情从轻处罚情节。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被告单位江西共青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被告人吕新波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被执行人江西共青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和吕新波通过更换公司账户方式转移资金的行为,致使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无法执行。在进入刑事审判程序后,与申请执行人达成和解,并获得谅解,既促成多起执行案件得到合理的处置,又能威慑其他拒不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的被执行人。

3、曾宏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公诉案

被执行人曾宏斐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并将已抵押的房产无偿擅自拆除,逃避执行,情节严重,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年9月25日,曾宏斐、李某某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萍乡安源支行签订个人担保借款合同,借款人民币万元,并对二人共同共有的别墅办理了抵押登记。后因曾宏斐未及时还款,银行诉至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法院判决曾宏斐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万余元,并由办理了抵押登记的别墅在债务范围内承担抵押清偿责任。

判决生效后,曾宏斐未能自动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银行遂向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依法向曾宏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并于年1月26日,在曾宏斐住的别墅前张贴公告,限曾宏斐于公告之日起60日内清空该房产,法院将对该房产进行评估拍卖。

同年2月25日,安源区法院又向曾宏斐送达执行决定书,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之后,曾宏斐未经法院及银行同意,私自将该别墅拆除,致使法院判决无法执行。安源区法院对曾宏斐拒不执行生效判决的行为予以司法拘留15日,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由检察机关公诉。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法院生效的民事判决,除判令曾宏斐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外,还判令曾宏斐及李某某以其共同所有的别墅,在债务范围内承担抵押清偿责任,被告人曾宏斐对该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并故意毁损拆除已被抵押担保的财产,致使该判决无法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年2月7日,安源区法院以被告人曾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作出一审宣判,判处其有期徒刑八个月。曾宏斐不服判决上诉,年4月11日,江西省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原判。

本案被执行人曾宏斐在负有生效判决履行义务的情况下,有能力执行却故意拆毁其作为抵押物的房产而拒不执行,最终导致部分判决无法执行,其行为侵害了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和法律的权威,最终判处其有期徒刑八个月,为其拒不执行行为付出了应有的法律代价。

4、陈广博拒不履行判决、裁定公诉案

被执行人陈广博拒不执行生效仲裁裁决确定的法律责任,且存在恶意转移财产行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认定其构成拒不执行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年3月12日,许某、谢某与被告人陈广博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书》,许某、谢某将深圳市天之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80%的股权转让给被告人陈广博,转让股金共计万元。陈广博在给付万元后,余款万元一直未给付。年9月11日,深圳仲裁委员会受理了许某、谢某与陈广博因上述股权转让合同纠纷所提出的仲裁申请。

年5月28日,深圳仲裁委员会作出[]深仲裁字第号裁决书,裁决陈广博向许某、谢某支付股权转让款万元,以及此款项的相应迟延履行违约金。年7月17日,许某、谢某向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后,于年7月22日下达了()余执字第65号执行裁定书。

年8月13日,该院执行人员找到陈广博要求其执行裁定。期间,陈广博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深圳仲裁委员会的[]深仲裁字第号仲裁裁决,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年11月20日裁定,驳回陈广博的申请。

年12月15日,陈广博将其拥有的巴中中泉东方财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60%股权进行转让,其中55%股权以万元的价格转让给黄某,5%的股权以6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李某,以此转移财产、规避法院执行。

年4月27日,新余市渝水区检察院向渝水区人民法院以陈广博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提起公诉。年7月12日,渝水区法院判决被告人陈广博犯拒不执行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本案被执行人明知自己对申请人负有履行债务的义务,却故意在法院强制执行期间,将其所享有的巴中中泉东方财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股权低价转让给他人,从而通过私自处分财产的行为,恶意降低债务偿还能力,刻意规避法院执行,严重干扰国家司法裁判所确定的权利义务关系的实现,对相关社会关系造成破坏,具有明显的社会危害性,故而,其最终也为其失信违法的错误行为付出极为惨重的代价。

5、欧阳星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被执行人欧阳星明显有能力履行而拒不执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情节严重,被人民法院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年4月16日,赣州市安远县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安民二初字第7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欧阳星等人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杨某某借款本金万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元,财产保全费元,由被告欧阳星等人承担。年5月,判决生效后,申请人杨某某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欧阳星等人经安远县法院多次通知,仍不拒不执行还款义务和报告其可供执行的财产,并隐匿其行踪,致法院二年多未能将该案执行到位。后经查实,欧阳星化名“欧阳兴”,并以其兄弟欧阳某名义,在广东省多地开办了“惠州康居绿色建筑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惠州公司”)等多家注册资金为万元以上的公司承揽业务。

同时,为规避执行,欧阳星平时使用欧阳某身份证和银行卡。“惠州公司”于、年,在广东、江西多地承揽了多个“木屋建设工程”,工程总造价.36万元,其中部分工程已完工结算完毕。年7月20日,安远县法院在赣州市南康区一豪华酒店中将被执行人欧阳星抓获,并对其司法拘留十五日,但欧阳星依然不履行义务。

随后,欧阳星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并刑事拘留,后被批准逮捕。年1月,被告欧阳星被安远县法院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判决前,被告欧阳星家属从相应工程款中支付了72万元给申请人杨某才,被告欧阳星承诺出狱后将近快偿还欠款。

被执行人欧阳星在明知其民间借贷纠纷案已进入执行程序的情况下,故意规避执行,使用他人的身份证和银行卡,以他人名义开办公司承揽工程,致法院执行人员无法找寻到其本人行踪和财产线索。其多年来经营公司,有一定的还款能力,但拒不主动归还借款,致使申请人权益受到重大损失。

“法网恢恢,疏而不漏”。虽然其逍遥法外多年,但始终躲不过法律的制裁,不仅要还款,还要承受本不需要承受的牢狱之灾,并给其本人及其家人带来了永远无法洗刷的耻辱。

6、郭庆勇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公诉案

被执行人郭庆勇在法院强制执行现场,拒不听从执行法官劝告,强行用欲点燃煤气罐、用头撞地、撞装载机等自残方式阻扰执行、威胁执行法官,致使强制执行活动无法继续,靖安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其提起公诉,人民法院以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被执行人郭庆勇有期徒刑10个月,并处罚金0元。

年10月31日,被告人郭庆勇向陈某某借款元,以装载机抵押担保,后因债务偿还问题产生诉讼。年4月7日,双方协商法院作出民事调解书,因被告人郭庆勇未按调解书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陈某某于年6月1日,向靖安县人民法院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靖安县法院受理并依法向被执行人郭庆勇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郭庆勇仍拒不履行。12月29日,靖安县法院依法作出查封裁定,依法查封了被告郭庆勇价值元的财产。年1月4日,靖安县法院组织7名执行人员,到靖安县双溪镇工业园砂石厂即被告人郭庆勇装载车停放处,向被告人郭庆勇宣布执行裁定并强制执行。

执行法官向其做思想工作,希望其配合法院强制执行,被执行人郭庆勇情绪激动,拒不听取执行人员的劝告,并跑到厨房拖出一个煤气罐,用手到口袋拿打火机,见此情景,执行人员迅速将其控制,抢下其手中的煤气罐和打火机。

随即,郭庆勇开始用头撞地、撞装载机等方式阻扰执行,致使强制执行活动无法继续。靖安县法院遂将被执行人郭庆勇犯罪有关线索移送当地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受理后,即将郭庆勇逮捕归案,并依法移送检察机关。案发后,被告人郭庆勇用装载机抵款元给陈某某。检察机关经审查,依法以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对郭庆勇提起公诉。

年12月13日,经靖安县法院审理后认为,郭庆勇对人民法院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郭庆勇归案后,自动履行了部分债务,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郭庆勇的犯罪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一审判决郭庆勇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0元。一审宣判后,郭庆勇未上诉。

本案被执行人郭庆勇,在法院依法查封其机器设备后,在强制执行现场强行拖出煤气罐,并试图用打火机引爆煤气罐。执行法官将其打火机和煤气罐夺走后,随即采取头撞地、撞装载机的自残方式抗拒执行,致使强制执行活动无法继续。其行为系典型的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

郭庆勇归案后,自动履行了部分债务,可酌情从轻处罚。法院最终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郭庆勇有期徒刑10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0元。其因自己的“一时冲动”,受到了法律的严厉惩罚。

7、许志君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公诉案

被执行人许志君拖欠申请执行人借款,在执行期间拒不交付被法院查封的汽车,致使判决无法执行,被人民法院以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年11月,弋阳县人民法院在执行熊某某与王某某、柯某某及许志君民间借贷纠纷案时,向被执行人许志君送达财产交付令,要求被执行人许志君交付先前查封的本田牌小汽车以及奥迪牌小汽车。年12月,弋阳县法院委托福建省南靖县人民法院到被执行人许志君住所,送达相关法律文书。

被执行人许志君在知晓自己名下奥迪小汽车被查封并正在被强制执行的情况下,仍拒不交付法律文书指定的奥迪汽车,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情节严重。

年2月21日,被执行人许志君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南靖县公安局山城派出所抓获,2月25日被弋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3月29由弋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12月19日,弋阳县人民检察院以被执行人许志君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向弋阳县法院提起公诉。年3月底,被执行人许志君父亲许木根将奥迪牌小汽车寻找到,并及时告知弋阳县人民法院。

年1月19日,弋阳县法院经审理认为,被执行人许志君本应当执行人民法院的判决,却在收到人民法院财产交付令后,拒不交付名下奥迪小汽车,致使人民法院判决、裁定无法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依法应予惩处,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本案被执行人在知晓自己名下奥迪小汽车被查封并正在被强制执行的情况下,仍拒不交付法律文书指定的奥迪汽车,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情节严重,最终被人民法院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8、上官文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公诉案

被执行人上官文在执行阶段中,既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所确定的还款义务,亦不按规定报告财产情况,在经司法拘留后仍拒不执行,且拒不履行法院限期搬迁通知书所确定的迁出房屋义务,情节严重,被人民法院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年10月14日,吉安市永丰县人民法院就杨某某与被告人上官文、权某某(二人系夫妻关系)民间借贷纠纷案作出()永民初字第号判决,上官文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杨某某借款人民币25万元及相关利息,权某某对该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该判决经公告送达上官文、权某某,并于年1月5日生效,判决生效后,上官文等未按判决主动履行还款义务。

永丰县法院于年2月21日,依杨某某申请就该案立案强制执行,并向上官文、权某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之后,二人既未全部履行还款义务,亦未按规定向法院申报财产。

年5月20日,永丰县法院依杨某某申请,裁定拍卖被执行人所有的位于永丰县恩江镇迎宾苑A栋3单元室的房产,并于同年11月14日,向上官文发出限期搬迁通知书,责令其在收到该通知之日起六个月内,搬离该房屋。

同月19日,上官文因拒不履行法院的生效裁定且拒不申报财产,被永丰县法院司法拘留15日,同日,上官文还向永丰县法院保证,在年12月15日之前,与杨某某解决此事,逾期未解决,自愿迁出该房屋,由法院拍卖以偿还债务。后上官文不但未遵守其保证,在六个月期满后,仍未偿还其全部债务,亦拒不迁出该房屋,致使法院裁判无法执行。

年8月25日,永丰县法院就该案移送永丰县公安局侦查,该局同日立案侦查,并于同年9月16日,以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将上官文刑事拘留。年1月4日,永丰县检察院就该案向永丰县法院提起公诉。

永丰县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上官文作为对法院判决、裁定负有执行义务的被执行人,其自身拥有一套可供执行的房屋,具有执行能力,但在收到法院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后,既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所确定的还款义务,亦不按规定报告财产情况,在经司法拘留后仍拒不执行,且拒不履行法院限期搬迁通知书所确定的迁出房屋义务,该种对人民法院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鉴于其在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当庭自愿认罪,属坦白,且在法院审理期间已与申请执行人杨某某达成执行和解并履行完毕,取得了申请执行人的谅解,认罪态度较好、悔罪表现明显,同时考虑到被告人上官文育有两个小孩,主要家庭经济来源为上官文,其早日回归社会不致对其所在社区产生重大负面影响,亦有助于其家庭稳定,可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据此,永丰县法院判处被告人上官文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本案被执行人对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被施以拘留后仍不思悔改,拒不迁出人民法院裁定拍卖的房屋,致使生效判决无法执行,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后在审理过程中,最终促使被执行人履行了义务,取得了申请执行人的谅解,且该案在公开庭审中,上官文在法庭上对自己的行为表示极度后悔,称对不起债权人更对不起家人,同时告诫广大群众当什么都莫当“老赖”,否则要付出惨痛的代价。

9、涂筱敏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公诉案

被执行人涂筱敏拖欠申请人借款,申请执行后采取逃离家乡、隐瞒收入、关闭通讯工具等手段致使法院无法查找其下落,并且在有能力履行法院生效判决的情况下,仍然拒不执行法院生效判决、裁定,后被公安机关抓获,被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

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经过缺席审理,于年9月9日依法作出()吉民一初字第、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涂筱敏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孙某某借款30万元、偿还王某甲借款22万元、与王某乙共同偿还王某甲借款7万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共计1.02万元。

年9月28日,吉州区法院依法通过公告方式,向涂筱敏送达民事判决书。年12月25日,因涂筱敏未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王某甲、孙某某向吉州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年1月7日,吉州区法院依法向涂筱敏送达()吉执字第15、16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要求涂筱敏自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履行生效判决,如未按期履行,则应在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日内,如实向法院报告财产情况。

年12月10日,吉州区法院依法查封涂筱敏和其丈夫刘某某所有的吉州区下后街38号1单元房住房一套。年8月10日,吉州区法院冻结了涂筱敏退休金账户。年12月6日,因涂筱敏在执行程序中仍拒不履行生效判决,吉州区法院决定对涂筱敏罚款2万元。年1月3日,吉州区法院以涂筱敏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另查明,年底,涂筱敏为躲避债权人离开吉安,采取隐瞒经常居住地、手机停用等手段,致使法院无法查找其下落。年9月,涂筱敏办理了职工退休,12月开始按月领取退休金。

年7月20日,涂筱敏以其位于吉安市吉州区下后街38号1单元房,为罗海平向吉安稠州村镇银行贷款万元提供担保,抵押期限五年。年7月至年10月,涂筱敏存在多次乘坐飞机、前往香港及印度尼西亚旅游等高消费活动。年1月至7月,涂筱敏使用的手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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