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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15日,南靖县公安局治安大队查处一起阻碍执行职务案,依法对阻碍执行职务违法人员周某某处以行政拘留、林某某处以行政罚款。
经查明,年2月9日凌晨0时许,南靖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在南靖县麒麟山公园路口出警处置一起交通事故警情。在民警依法执行职务过程中,周某某与林某某不听劝阻在现场无理纠缠,并公然多次用言语对民警进行辱骂,周某某还动手推民警,并将矿泉水泼到民警及辅警身上,导致民警不能正常执行职务。3月15日,南靖县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规定分别对违法人员周某某、林某某处以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元以下罚款:
(一)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
(二)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三)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警车等车辆通行的;
(四)强行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的。
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
南靖县公安局:蔡淑娇、赖翠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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