碧兴科技答复科创板首轮问询,科创属性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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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资本邦

  年8月30日,碧兴物联科技(深圳)股份有限公司(下称“碧兴科技”)回复科创板首轮问询。

  图片来源:上交所   在首轮问询中,上交所主要   关于科创属性中所处行业,上交所要求发行人说明:(1)发行人主要产品是否属于国家最新战略新兴产业政策明确支持的产品;(2)智慧环境监测仪器与系统的差异,结合环境保护监测仪器及电子设备的定义,说明智慧环境监测系统、环境监测大数据系统、环境监测运营服务属于环境保护监测仪器及电子设备的具体依据;(3)发行人公共安全大数据业务的行业定位。

  同时要求保荐机构结合科创属性相关规则要求、行业分类相关政策法规核查发行人是否属于“C40仪器仪表制造业”,并发表明确意见。

  碧兴科技回复称,公司主营业务产品为国家最新战略新兴产业政策明确支持的产品,公司主营业务符合国家最新战略新兴产业政策明确支持的方向。

  公司智慧环境监测系统业务属于“环境监测专用仪器仪表制造”、环境监测大数据系统业务属于“I65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环境监测运营服务业务属于“M74专业技术服务业之环境保护监测”,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2.2主要活动”和“3.3确定单位行业归属的原则”的规定,公司整体归属于环境监测专用仪器仪表制造业,对应《战略性新兴产业分类()》中“7.2.2环境保护监测仪器及电子设备制造”。

  公司公共安全大数据业务,主要指移动接入网数据采集分析系统的研发、生产、销售和服务。移动接入网数据采集分析系统利用无线通信技术,通过定位车和电子围栏等采集设备,对移动通信网络无线空中接口传输层和网络层数据进行采集、协议处理、检测分析和传输等,实现了移动通信数据在公共安全领域的智能化应用,即为公安等相关政府部门实现移动信号与数据的实时跟踪、管理等的技术服务。

  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公共安全大数据业务所属行业为“I65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根据《战略性新兴产业分类()》,公共安全大数据业务属于“1.新一代信息技术之1.4互联网与云计算、大数据服务”。

  报告期内,公司公共安全大数据业务占主营业务收入比例较小,分别为:4.69%、7.96%、3.83%。

  保荐人核查结论如下:发行人主要产品为国家最新战略新兴产业政策明确支持的产品,主营业务符合国家最新战略新兴产业政策明确支持的方向;公司智慧环境监测系统业务属于“环境监测专用仪器仪表制造”、环境监测大数据系统业务属于“I65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环境监测运营服务业务属于“M74专业技术服务业之环境保护监测”。

  报告期各期,公司环境监测仪器及系统收入占总收入比例分别为68.24%、69.49%、79.17%,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2.2主要活动”和“3.3确定单位行业归属的原则”的规定,公司整体归属于“C40仪器仪表制造业”之“环境监测专用仪器仪表制造”。

  关于处罚及诉讼,根据申报材料,(1)报告期内,公司及下属公司受到多次行政处罚,其中年10月至年11月期间受到的5次处罚罚款金额较大,在2.13万元至5.24万元之间;发行人用以说明上述处罚不属于重大行政处罚的部分证明,出具人与下达处罚决定的单位不一致。(2)公司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在当地为部分员工缴纳社保和公积金。(3)报告期内各期末,发行人社保代缴比例为40.96%、38.68%、50.12%,住房公积金代缴比例为38.63%、37.24%、49.29%。(4)发行人存在多起尚未了结的诉讼、仲裁案件。

  上交所要求发行人:(1)结合相关法律规定、类案处理情况、处罚机关意见,进一步说明发行人及下属公司的违法行为不属于重大违法的依据是否充分;(2)说明委托代缴社保及住房公积金是否符合相关管理规定,是否存在被有权机构要求补缴、进行处罚的风险;(3)说明相关诉讼、仲裁案件进度,对发行人经营管理的影响。

  碧兴科技回复称,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问答》第3题,有以下情形之一且中介机构出具明确核查结论的,可以不认定为重大违法:违法行为显著轻微、罚款数额较小;相关规定或处罚决定未认定该行为属于情节严重;有权机关证明该行为不属于重大违法。但违法行为导致严重环境污染、重大人员伤亡、社会影响恶劣等并被处以罚款等处罚的,不适用上述情形。

  (1)关于年10月环境仪器南京分公司所受3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1)根据南京市环境保护局出具的《关于调整南京市环境保护系统重大行政处罚案件标准的通知》(宁环发[]号)规定:“现将我市环保系统重大行政处罚案件标准划分如下:一、作出吊销许可证的;二、作出较大数额罚款的:①市环保局作出三十万元以上罚款的;②区级环保局作出二十万元以上罚款的。符合上述重大行政处罚案件标准的,应当执行重大行政处罚案件报备制度。

  此标准适用于年10月20日之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案件。”据此,环境仪器南京分公司于年10月15日被处以3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未达到上述通知中关于重大行政处罚案件标准。

  2)南京市生态环境局出具的宁环罚[]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并未认定环境仪器南京分公司的违法行为属于情节严重,该违法行为也未导致严重环境污染、重大人员伤亡、社会影响恶劣等情形。

  3)虽然宁环罚[]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出具单位为南京市生态环境局,但该行政处罚实际的执法单位为南京市建邺生态环境局。根据南京市建邺生态环境局于年11月27日出具的《建邺生态环境局政府信息依法申请公开答复告知书》:“1、我局于年10月19日向你公司下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宁环罚[]号),你公司已按规定履行,并已完成整改;2、上述行政处罚均属于一般失信行为。”

  因此,环境仪器南京分公司的上述违法行为不属于重大违法。

  (2)关于年2月漳州新维所受31,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1)年2月7日,漳州市生态环境局出具闽漳环罚[]2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为漳州新维未保证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三)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按照规定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的规定,对漳州新维处以罚款31,元。漳州市生态环境局系按照法定处罚幅度内的较低标准进行处罚,且未认定漳州新维的违法行为属于情节严重。

  2)闽漳环罚[]2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出具单位为漳州市生态环境局,漳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系其下属执法部门。根据福建省政府非税收入票据,漳州新维于年2月18日向漳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的银行账户缴纳了罚款。根据漳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于年4月15日出具的《关于漳州市新维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环境守法情况的说明》:

  “漳州市新维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年2月因未保证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检测设备正常运行被我局处人民币叁万壹仟捌佰元罚款(闽漳环罚[]25号),该处罚是一般行政处罚。现该公司已整改完成,行政处罚已执行完毕。”

  因此,漳州新维的上述违法行为不属于重大违法。

  (3)关于年9月安徽碧佳所受52,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1)年9月6日,合肥市生态环境局出具合高环罚字[]1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为安徽碧佳在实验过程中产生的酸雾、有机废气未按照要求安装、使用一套SDG酸雾吸附器+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气相色谱仪、原子吸收仪、原子荧光仪产生的有机废气未按照要求安装、使用一套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存在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环境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第一项,按照《安徽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的要求,责令安徽碧佳改正违法行为,处罚款伍万贰仟肆佰元整。合肥市生态环境局系按照法定处罚幅度内的较低标准进行处罚,且未认定安徽碧佳的违法行为属于情节严重。

  2)虽然合高环罚字[]1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出具单位为合肥市生态环境局,但该行政处罚实际的执法单位为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生态环境分局。根据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通用财政票据(电子),安徽碧佳于年9月14日向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生态环境分局的银行账户缴纳了罚款。

  根据合肥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生态环境分局于年8月5日出具的《关于安徽碧佳检测技术有限公司环境管理情况的说明》:“安徽碧佳上述违法行为不属于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所受处罚不属于重大行政处罚。安徽碧佳已按时缴纳了全部罚款并整改到位。该公司自年至今未受到我局其他行政处罚。”

  因此,安徽碧佳的上述违法行为不属于重大违法。

  (4)关于年10月漳州新维所受3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1)年10月27日,漳州市芗城生态环境局出具闽漳环罚[]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为漳州新维因未按照规定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违反《福建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依据《福建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其派出机构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法责令改正,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按照规定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的;”的规定,对漳州新维处以罚款30,元。漳州市芗城生态环境局系按照法定处罚幅度内的较低标准进行处罚,且未认定漳州新维的违法行为属于情节严重。

  2)闽漳环罚[]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出具单位为漳州市芗城生态环境局,该局于年1月5日出具了《关于漳州市新维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环境守法情况的说明》:“经核实,我局于年10月27日对漳州市新维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环境违法行为出具《漳州市芗城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闽漳环罚[]号),处罚人民币叁万零叁佰元,并责令立即整改,该处罚属于一般违法行为,且企业积极整改,立即对存在的环境违法行为予以整改,目前已整改完毕,且已缴纳罚款,行政处罚已执行完毕。”

  因此,漳州新维的上述违法行为不属于重大违法。

  (5)关于年11月漳州新维所受21,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1)年11月24日,漳州市生态环境局出具闽漳环罚[]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为漳州新维未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二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二)未按照规定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未按照规定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或者未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的规定,对漳州新维处以罚款21,元。漳州市生态环境局系按照法定处罚幅度内的较低标准进行处罚,且未认定漳州新维的违法行为属于情节严重。

  2)虽然闽漳环罚[]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出具单位为漳州市生态环境局,但该行政处罚实际的执法单位为漳州市南靖生态环境局。根据福建省政府非税收入票据,漳州新维于年11月25日向漳州市南靖生态环境局的银行账户缴纳了罚款。根据漳州市南靖生态环境局于年3月10日出具的《关于漳州市新维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环境守法情况的说明》:“经核实,我局于年11月24日对漳州市新维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在对南靖县雄发纸业有限公司废水在线监控进行运维时,未按照《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运行技术规范》(HJ-)的要求进行维护,影响废水在线监测设施数据有效性的行为出具《漳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闽漳环罚[]号),处罚人民币贰万壹仟叁佰元罚款,并责令立即整改,该处罚属于一般性处罚,该公司立即对存在的环境违法行为予以整改,目前已整改完毕,且已缴纳罚款,行政处罚已执行完毕。”

  因此,漳州新维的上述违法行为不属于重大违法。

  综上,发行人及下属公司的违法行为不属于重大违法。

  发行人委托第三方为其部分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若被主管部门认定为未为员工办理社会保险或公积金登记情形的,存在被要求责令限期改正的可能、逾期不改正或被予以处罚的风险,对此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已出具承诺;根据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取得的社保公积金部门出具的证明,报告期内发行人社会保险正常缴纳,发行人各地住房公积金账户均处于正常缴存状态,不存在相关行政处罚记录。

  除叶培孩、高钢雷的劳动仲裁案之外,发行人截至本回复报告签署日尚处于审理和执行阶段的诉讼、仲裁尚未有最新进展,上述案件的涉案金额占发行人营业收入比例较小,因此,上述案件不会对发行人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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