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的目的是落实“损害担责”原则,全面追究生态环境损害责任,弥补刑事追责和行政处罚的不足,用最严格的制度最严密的法治保护生态环境,使受损的生态环境得到及时有效的修复。
今年以来,漳州各地积极推动辖区生态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近期,又有两地辖区首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办结,一起来看看吧。
南靖县
近日,漳州市南靖生态环境局联合南靖县人民检察院、农业农村局、水利局、自然资源局成功办结两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实现了南靖县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新突破,开创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新局面。
案
件
回
顾
年8月
南靖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分别对龙山镇两家食品公司进行检查,并由南靖环境监测站工作人员在公司污水排放口采集水样进行监测,随后南靖环境监测站出具的监测报告显示这两家食品加工厂的污水排放口水样的氨氮、化学需氧量浓度超过《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表4一级标准规定的排放标准,属于超标排放水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
年9月
漳州市南靖生态环境局启动对两家公司的生态环境损害索赔工作。
年10月
漳州市南靖生态环境局组织召开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技术评估、磋商会,顺利与两家企业完成磋商,签订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协议,并于10月29日,在龙山溪举行生态环境损害修复增殖放流活动,共投放12公分长的鲢鱼、鳙鱼4万尾。
案
件
启
示
此次是南靖县首次以替代修复方式进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案例,是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的一次有益探索。南靖生态环境局将认真总结经验,从严检视问题,精准补齐短板,狠抓推进落实,加强与各职能部门联系,确保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顺利推进。进一步落实改革责任,强化对生态环境损害行为“零容忍”,依法加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
高新区
案
件
回
顾
8月5日
漳州市生态环境局高新区分局执法人员对某公司开展双随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生产废水循环回用池靠近料场北侧处存在一低于水泥围挡的溢流口,循环回用池内生产废水从该溢流口溢出,与周边雨水混合后经厂区雨水沟流出厂外。执法人员委托有资质第三方检测单位对该公司进行采水样检测。检测报告显示,该公司超标排放水污染物,漳州市生态环境局高新区分局对该公司予以立案。
10月19日
漳州市生态环境局高新区分局组织召开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会。会上,高新区分局根据调查情况结合漳州市生态环境损害案件三位专家出具的环境损害评估意见,就损害事实和程度、修复启动时间和期限、赔偿的责任承担方式和期限等具体问题与该公司进行磋商,该公司法定代表人表示已充分认识到环境违法行为的危害性,愿意对其违法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承担其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赔偿责任,该案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成功。10月21日,漳州市生态环境局高新区分局与赔偿义务人正式签订《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赔偿义务人选择增殖放流的方式赔偿生态环境损害。
10月26日
漳州市生态环境局高新区分局在程溪溪组织增殖放流生态修复活动。活动现场,该公司负责人与漳州市生态环境局党组成员、二级调研员郑朝昌、高新区管委会二级调研员张有利及市生态环境局相关科室、高新区相关部门人员一起,为其生态环境损害行为进行增殖放流,现场共投放鲢鱼、鳙鱼等滤食性鱼类4万余尾。
案
件
启
示
该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的成功办结,为全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提供了可适用的案例实践,有利于扭转“企业污染、群众受害、政府买单”的困局,对全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走向常态化运转具有参考意义。漳州市生态环境局高新区分局将继续严厉打击恶意损害环境违法行为,严格落实环境责任追究制度,真正做到“谁损害,谁买单”。
来源:漳州生态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