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凡具有我县户籍公民,年满8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持本人身份证、户口本、1寸近照3张,于9月10日前自愿向户籍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申请高龄津贴,由村公示、乡镇审核后,报民政局统一按月社会化发放。从年1月1日期补发,逾期不申报的,从申报之日起发放,不再补发。因身体原因不能自行申报的,可以委托代办,详情咨询各乡镇街道民政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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