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张68年前的土地房产所有证闽南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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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州新闻网讯(徐东升文/图)昨日,南靖县山城镇雁塔村上1组村民徐建华在整理家中物品时,发现长辈遗留的一张68年前的土地房产所有证。

该土地房产所有证上的字迹依然清晰。证书上方自右向左印制“土地房产所有证”字样,标注徐荣寿等人为持证人,有土地坐落、种类、地名、折市亩数、四至等,房产坐落、种类、间数、地基、四至、长宽尺度等。证书还标注证书编号、县长陈锐志、年签发时间,加盖南靖县人民政府的四方形印章。

笔者上网查询,上世纪50年代初期颁发的《土地房产所有证》,是依据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第三十条“土地改革完成后,由人民政府发给土地所有证”和年政务院《城市郊区土地改革条例》第十七条“城市郊区土地改革完成后,对私有农业土地者发给土地所有证保障其土地所有权”的规定,由当时的人民政府颁发的。土地证以户为单位填发,以表明此项土地房产为该户成员所共有。因此,个人持有的50年代《土地房产所有证》,在当时是私有土地及房屋的法律凭证。我国土地现有国家或者集体所有两种形式,年的土地房产所有证没有法律效果了,不再作为土地权属的有效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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