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南靖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接到群众举报,称在南靖县山城镇嘉兴路,有两家商户擅自涂抹停车位标线,导致他人不能正常停车,接报后,执法人员立即赶到现场。
根据群众提供的信息,民警确认擅自涂抹停车位标线的为某商户老板张某香和张某琴。从警方执法记录仪拍摄的视频中可以清楚的看到,这两家商户门口的公共停车位已经被划掉,与一旁正常停放车辆的停车位相比,这两家商户门口停车位的标志标线明显淡了许多。
原来
这两家商户的老板张某香和张某琴
觉得店门口停车影响经营
便自作主张清除了
店门口的两个公共停车位的标线
导致他人不能正常停车
之后被群众发现并举报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七款规定,故意损毁、移动、涂改交通设施,造成危害后果,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可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因擅自涂改交通标志违法,交警部门依法对张某香和张某琴作出了行政处罚的决定。
交警提醒
擅自占用、涂改道路公共停车位属于违法行为
市民如果对停车位划定有意见或建议
可以向有关部门反映
来源:漳视交警在线